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 管理办法(拟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条例》和《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规定的要求设立,作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二级协会与职能分支。
第二条 婚姻与家庭专委会的宗旨是:传播科学的婚姻、家庭相关理念,提高家庭幸福指数与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婚姻与家庭专委会的任务是:整合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开展婚姻与家庭相关公益服务、培养专业的婚姻与家庭人才队伍等,更好地推动中国生命关怀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委会会员资格
第三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委会的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个人会员)由热爱婚姻与家庭事业、关心儿童青少年成长,富有经验的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心理工作者等相关专业人士组成。
第四条 申请加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下载)
(一)拥护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意愿;
(三)热衷于婚姻家庭事业的各界人士均可以提出申请。
第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讨论通过;
(三)由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200 元/人/五年);
(五)向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技咨询与开发、科学论证、科普宣传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八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的行为,经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婚姻与家庭专委会委员资格
第九条 婚姻与家庭专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是热爱婚姻、家庭相关事业、关心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与成长、老年心理身心健康困惑并具备教育学、社工学、心理学相关职业资格,具有相关领域研究与实践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员。
第十条 委员经由个人会员推荐,经婚姻与家庭专委会委员集体表决产生。每届任期为 2 年。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生命关怀公益事业,拥护专委会章程,接受专委会监督;
(二)社工、教育、心理咨询等婚姻家庭相关机构的法人;
(三)在地方区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具有一定的政府或者社会资源。
第十二条 委员申请程序是:
(一)提交委员申请书;
(二)经组织集体讨论通过;
(三)由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委会颁发委员聘书。
第十三条 婚姻与家庭专委会委员权利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教育婚姻与家庭专委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教育婚姻与家庭专委会组织机构相关负责人;
(三)审议审批家婚姻与家庭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召开特别工作大会;
(七)决定其他有关婚姻与家庭专委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婚姻与家庭专委会鼓励所有委员和会员积极开展婚姻与家庭相关的服务项目,积极推动该行业的科学化、专业化、系统化和可持续发展。